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鲁民提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烟台市三维饲料有限公司与烟台农标普瑞纳饲料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4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烟台市三维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广东街*号。法定代表人:谢玉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坚勇,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德臣,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烟台农标普瑞纳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号。法定代表人:苏振宏,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烟台市三维饲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烟台农标普瑞纳饲料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烟商二终字第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烟台市三维饲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武 俐代理审判员  刘敬峰代理审判员  董运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