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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辖初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郭某与鹿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辖初字第0006号原告郭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周伟,江苏弘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鹿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鹿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其住所地在徐州市贾汪区,请求将案件移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本案中,被告鹿某的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为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紫庄村2组197号,虽然被告与原告结婚后在原告的住所地丰县××镇郭庄共同生活,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起诉时被告已在丰县××镇郭庄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故,丰县××镇郭庄并不是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因此,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至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鹿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太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孟 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