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执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执字第0034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6号。法定代表人杨育生,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朱宝忠,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1159号商务大厦第12层。法定代表人郭韶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蓝民初字第00353号民事判决书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再民代理审判员 李 洋代理审判员 王晓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甄 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