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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2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文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2033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表理人吴丽,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育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芳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