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2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文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2033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表理人吴丽,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育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芳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