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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舟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张锡科与浙江涌禾运输有限公司、顾完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锡科,浙江涌禾运输有限公司,顾完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舟保字第33号申请人:张锡科。委托代理人:蒋艳艳,浙江品正恒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浙江涌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昌国路73号3楼东侧。法定代表人:顾完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顾完平。申请人张锡科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涌禾运输有限公司、顾完平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禁止被申请人浙江涌禾运输有限公司、顾完平转让、抵押、光船租赁其共有的“涌禾15”船,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张锡科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限制被申请人浙江涌禾运输有限公司、顾完平转让、抵押、光船租赁其共有的“涌禾15”船;三、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该财产保全;四、本案诉前财产保全费124元,由申请人张锡科负担;申请人就有关财产保全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童 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余滨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