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民初字第2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攀枝花环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攀枝花市立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2382号原告攀枝花环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东区荷花池。法定代表人杨胜利,经理。委托代理人温兴来,公司职工。被告攀枝花市立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东区望江街三村67号-5号。法定代表人罗晓蔚。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环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攀枝花市立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环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环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60元,减半收取4430元,由原告攀枝花环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尹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