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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山民初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四川彭山星源特种涂料有限公司与成都万欣邦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山民初字第1837号原告四川彭山星源特种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安兵,该单位职工。被告成都万欣邦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浩。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彭山星源特种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万欣邦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彭山星源特种涂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以与被告成都万欣邦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彭山星源特种涂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彭山星源特种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10.00元,由原告四川彭山星源特种涂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 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强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