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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神执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段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神执字第134-4号申请执行人段某某,女。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段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青神民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5887.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义务,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段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权利人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维志执行员  严建明执行员  周晓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