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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保定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马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459号申请执行人保定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天威西路。法定代表人焦振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马涛。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7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保定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于2015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登记在马涛名下的坐落于保定万和城项目XX号楼X单元XXX室的备案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