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召民一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谢敏与郜松伟、被告河南伟创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敏,郜松伟,河南伟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一初字第525号原告谢敏,女,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郜松伟,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伟创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郜松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敏诉被告郜松伟、被告河南伟创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敏申请撤回对被告郜松伟、被告河南伟创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谢敏撤回对被告郜松伟、被告河南伟创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90元,减半收取4495元,由原告谢敏负担。审判长 韩春莹审判员 杨素华审判员 于胜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常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