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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召民一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谢敏与郜松伟、被告河南伟创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敏,郜松伟,河南伟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一初字第525号原告谢敏,女,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郜松伟,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伟创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郜松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敏诉被告郜松伟、被告河南伟创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敏申请撤回对被告郜松伟、被告河南伟创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谢敏撤回对被告郜松伟、被告河南伟创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90元,减半收取4495元,由原告谢敏负担。审判长  韩春莹审判员  杨素华审判员  于胜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常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