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法民初字第0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杨胜全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里仁镇人民政府,重庆酉阳县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胜全,重庆酉阳县建筑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2701号原告杨胜全,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田万平,重庆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酉阳县建筑公司,住所地:酉阳县钟多镇新建巷7号。组织机构代码74289112-1法定代表人李安平,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胜全诉被告重庆酉阳县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胜全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胜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1元,减半收取,计545.5元,已经批准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文贤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