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黄定富与汪远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873号原告黄定富。委托代理人马宁,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远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定富诉被告汪远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定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培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