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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行审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与大王庙石山沟村委会 行政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绥中县国土资源局,大王庙镇石山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绥行审字第00261号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国土资源局,地址绥中镇和平社区。法定代表人李凤山,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大王庙镇石山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冯伟被申请执行人大王庙镇石山沟村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建村部及文化广场,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20日对该行为作出绥国土罚字(2015)第044号国土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也未提出异议,现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绥国土罚字(2015)第044号国土行政处罚决定。审 判 长  王恩泽审 判 员  冯化成人民陪审员  李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天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