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民初字第008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牛向周诉磨满盈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佳民初字第00853-1号原告牛向周,男,195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榆林。被告磨满盈,男,195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榆林。本院在审理牛向周诉磨满盈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向周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对被告磨满盈在中国农业银行佳县支行的工资账号予以保全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牛向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磨满盈在中国农业银行佳县支行的工资账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德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