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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行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青岛市黄岛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王法嵘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黄岛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王法嵘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行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465号。法定代表人周玉晓,职务局长。被执行人王法嵘。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王法嵘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黄行审字第206号行政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执行人民币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050元(含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行审字第206号行政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付波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世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