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01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杨卫明与郑小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卫明,郑小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1167-1号申请执行人杨卫明。被执行人郑小弟。杨卫明与郑小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太城民初字第005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郑小弟应于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杨卫明人民币128479.39元,并应直接支付杨卫明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69元。因郑小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杨卫明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28479.3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9月2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了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起在每月的15日前各支付900元直至还清为止等内容。因该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和解协议、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因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仓市人民法院(2014)太城民初字第005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惠生执行员 金永华执行员 李卫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宇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