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2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张杰与尚德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尚德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2146号原告:张杰,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尚德风,男,汉族,卫生局职工,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杰与被告尚德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杰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忠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靓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