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广全、刘帅飞、王某、李某乙故意伤害、李某甲帮助毁灭证据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全,刘帅飞,王某,李某乙,李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3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广全,男,汉族,1961年1月25日出生,初中毕业,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鲁山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熊克珍,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帅飞,男,汉族,1990年10月7日出生,初中肄业,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宝丰县看守所。辩护人赵朝阳、任胜锴,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男,汉族,1990年11月4日出生,中专毕业,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郏县看守所。辩护人朱亚涛、刘睢朋,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乙,男,汉族,1991年7月9日出生,初中肄业,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郏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1982年5月3日出生,中专毕业,平煤神马帘子布厂职工。因涉嫌犯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13年11月9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李某甲被释放,18日李某甲被决定监视居住。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广全、刘帅飞、王某、李某乙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甲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飞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审理中王某、李某乙的亲属分别自愿代为赔偿10万元、8万元,与原告人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原告人申请撤回对王某、李某乙的附带民事诉讼;李某甲的亲属自愿补偿原告人经济损失3万元,原告人对其谅解并请求对李某甲从轻处理。2014年9月26日本院作出(2014)平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刘帅飞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飞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作出(2014)豫法刑二终字第0015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15日以平检公诉刑变诉(2015)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另行起诉到我院,我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审中经调解,原告人与被告人刘广全、刘帅飞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被告人王某、李某乙的亲属在原调解基础上又各赔偿了原告人5000元,得到原告人的谅解,原告人申请撤回对全案的附带民事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4日23时许,平顶山市卫东区黄楝树同乐街居民黄钦锋及朋友陈建某酒后与门卫郑来某发生矛盾引起厮打,二人将郑来某打伤。亲属被告人刘广全、刘帅飞闻讯后即纠集被告人王某、李某乙持木棍等工具赶到现场对黄钦锋、陈建某进行殴打。殴打过程中刘广全持木棍、砖头击打黄钦锋头部,致其重伤,后离开现场。被害人黄钦锋后住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李某甲在刘广全的授意下将记录有案发经过的监控视频资料毁灭。经法医鉴定:黄钦锋符合外伤后颅脑损伤迁延性昏迷继发肺部感染,肺气肿、肺水肿,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陈建某的损伤属轻微伤,郑来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鉴定书及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并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刘广全、刘帅飞、王某、李某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刘广全、刘帅飞、王某、李某乙、李某甲及其辩护人均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辩称:1、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2、被告人与被害人均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帅飞及其辩护人还辩称刘帅飞对被害人有施救行为、没有对死亡的黄钦锋造成实质性的伤害,应系从犯,请求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还辩称王某系从犯,且协助抓获同案犯,构成立功,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4日23时许,家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害人黄钦锋及其朋友陈建某酒后与该家属院门卫郑来某发生矛盾并引起厮打,二人将郑来某打成轻伤。同住在该家属院的郑来某的亲属被告人刘广全、刘帅飞闻讯后即纠集被告人王某、李某乙持木棍等工具赶到现场,对黄钦锋、陈建某兴进行殴打。殴打过程中刘广全持电水壶、木棍、砖头等物击打黄钦锋头部,致其重伤后众人离开现场。被害人黄钦锋受伤后经抢救治疗于2014年12月14日,因外伤后颅脑损伤迁延性昏迷继发肺部感染,肺气肿、肺水肿,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在刘广全的授意下将记录有案发经过的监控视频资料毁灭。陈建某的损伤属轻微伤,郑来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接报案人李钢某报警及立案侦查的情况。2、现场勘验笔录,证实现场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黄楝树同乐街中段28号院内以及现场提取铁锹头、黄色残缺血迹方砖、电茶壶底座、木棍碎片等物品情况。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工作记录,证实扣押监控主机及其型号等内容。4、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刘广全、刘帅飞、王某、李某甲被抓获的经过,以及王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李某乙的情况。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刘广全、刘帅飞、王某、李某乙、李某甲的身份情况。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残鉴定意见书,证实伤者黄钦锋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伤残。7、尸体检验鉴定,鉴定意见:黄钦锋符合外伤后颅脑损伤迁延性昏迷继发肺部感染,肺气肿、肺水肿,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郑来某的损伤程度查时为轻伤,陈建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9、物证鉴定书,鉴定意见:现场砖头上血迹所得DNA图谱与黄钦锋血样所得DNA图谱一致。10、(2014)卫刑初字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陈建兴和黄钦锋一起殴打郑来某,陈建某于2014年5月19日被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11、情况说明,证明:①案发前被告人刘广全与被害人黄钦锋两家即存在矛盾,2013年10月21日就因琐事黄钦锋已与郑来某发生厮打。10月24日晚黄钦锋、陈建某酒后又对郑来某实施殴打引发本案。②案发当晚,公安干警接到110指令后,赶至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在120将两名伤者送往医院后,接警人员又接到110指令称黄楝树有人打架,联系电话1863972****,经联系确认系正在处理的案件,后期经核实,该号码系被告人刘帅飞电话。后经确认110报警人为李钢某。③在案发现场没有提取到电茶壶、木棍等物品。12、被害人陈述(1)证人郑来某陈述,证实案发当晚约11点,门卫室里有四个人在打麻将,其看到黄钦锋和三四个男子回到院里。过了一会,黄钦锋和他的一个朋友过来对其说“你想挨打哩”,就用拳头把其打倒了。并证实案发前21日晚,其与黄钦锋家因为停车问题发生过争吵。(2)被害人黄钦锋陈述,证实案发前21日晚7点左右,其和门卫郑来某因停车的事发生争吵。13、证人证言(1)证人刘国某、李钢某、上官某花、陈东某证言,证实2013年10月24日晚上,其四人在28号院门口门卫郑来某屋内打麻将,约10点40分听到门口有打架声,出门看到有两个人把郑来某按到地上,陈建某扇郑来某的脸。李钢某劝黄钦锋不要打,黄钦锋不听,李钢某就打110报警了。上官某花证实又过来几个人开始打陈建某和黄钦锋,打郑来某的两人中的一人跑到门卫室拿个茶壶出来。(2)证人陈建某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十点多,其和黄钦锋吃饭喝酒后送黄钦锋回家,敲了一楼一家门后就走了。其走到院门口,看见黄钦锋和一个男的撕拽到一起,其就和黄钦锋一块上去打那个男的了,十分钟后,不知道从哪里过来五六个人,拿棍子照其和黄钦锋打,其中一个人拿棍打时,其从地上拿一块地砖挡了一下,地砖掉地上了,其头上被打了几棍就跑回家了,走时看到黄钦锋趴在地上,有三四个人拿着棍在打他。(3)证人郭青某证言,证实10月24日晚上其在自家客厅北侧窗户上往楼下看,看到一个光膀子没穿上衣、一米八多的男子和低个子黄钦锋在门卫室前面。一会刘广全、刘广全儿子刘帅飞和一个男子跑过去,和黄钦锋及光膀大个子二话没说就撕打到一块,记不清谁跑到门卫室拿了一个电水壶,刘广全三人扭头往西边跑,不到一分钟刘广全三人手里掂着棍子、齐头铁锨、马刀跑过去又朝那两个人打,黄钦锋和光膀子就躲到门卫室去了。看见刘广全他们拿棍子别门卫室的门,刘帅飞拿铁锹往门缝里砍。过了一会没看清怎么从门卫室里出来,在门卫室门口他们又打黄钦锋,光膀子男的躲到院子东北角,拿刀那孩和刘帅飞逼着光膀子男子,后来不知道什么时候光膀子男子跑了,刘广全他们打黄钦锋从门卫室那又打到院里西边,那个位置我看不到,光听见声音。就是听见扑腾、扑腾,有电水壶的声音,砖头摔地上的声音,棍子打折的声音,刘广全还说“打死他”。我看见好像是有两个人从院子外面跑过来也参与了打黄钦锋,没见拿东西。(4)证人陈玉某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十来点看到刘帅飞和别人打架,是用拳头、拳脚对打。(5)证人杨洪某证言,证实2013年10月24日晚上10点40分左右,其看到两个人打郑来某,一个高个子即陈建某照郑来某脸上扇,黄钦锋不知是拉还是打,其中有一个人跑门卫室拿茶壶。这时从院西边跑过来三个年轻孩,在大门口拿起铁锹打陈建某,打了两三下,陈建某看不对劲,衣服脱掉光着上身就跑了,郑来某躺在地上。这三个孩就开始拉住黄钦锋乱打,有人拿铁锹,有人拿地砖,还有人拿棍,照头上乱打,打了六七分钟后朝院里西边跑了,郑来俊躺在一单元楼道口,黄钦锋躺在一、二单元之间停车的地方。后110先到,然后120过来把郑来某和黄钦锋分别拉走了。(6)证人王大某(被告人刘广全妻子)证言,证实同乐街28号院是由其舅郑来某负责,监控是其家掏钱安的。(7)证人张建某(平顶山市电子时代广场三楼恒贵科技公司员工)、史向某(被告人李某甲战友)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6日下午两三点史向科陪李某甲到电子时代广场三楼张建某处花320元钱买了一个硬盘。(8)证人秦春某(被告人刘帅飞妻子)、刘丛某(被告人刘广全女儿、被告人李某甲妻子)于2013年10月22日证言,证实2013年10月21日晚上7点左右,两人在一二楼拐角处,和黄钦锋及黄钦锋妹妹发生争吵,两人被打了,后秦春某就报警了。14、被告人刘广全当庭供述,证实其晚上出来,黄钦锋掂个茶壶扔到其身上,其随手捡个棍子照他头上扪,又用砖头砸了两下,黄钦锋倒地后,其又跺了黄钦锋几脚。15、被告人刘帅飞供述,证实案发当晚10点左右,听说有人打其舅爷郑来某,就和在其家住的王某一起跑过去,跑的过程中王某给李梦杨打电话让他过来,其看到黄钦锋和一个光膀子的男子(陈建某)把郑来某打倒在一单元门口地上,其和王某上去推陈建某、黄钦锋,黄钦锋到门卫室找东西,王某推住门卫室的门不让黄钦锋往外出,后李梦杨也过来了,和王某把光膀子男子推到门卫室窗户下面,黄钦锋从门卫室出来拿不锈钢电水壶就往其头上砸,其从门卫室西侧地上顺手抄起一块方头的铁锹挡住电水壶,并用铁锹吓唬黄钦锋和陈建某,左右划拉铁锹不让他们近身,后来其把铁锹甩到地上,黄钦锋用电水壶打其和王某、李梦杨,陈建某搬了一块地板砖扔来扔去,三个人往西边退,在退的过程中其扭头看见黄钦锋被一个人打倒了,后来听邻居们说是其父刘广全打倒的黄钦锋。其三人回去看黄钦锋,又看见一个黑影朝黄钦锋头上砸了好几下。黄钦锋倒地后其朝黄钦锋下半身踢了几脚。其和王某从屋里往外跑时把一把铁锹交给了王某。16、被告人王某供述,证实案发前刘帅飞的老婆被邻居黄钦锋打了,刘帅飞让其住在刘家。案发当晚23时许,其在刘帅飞家从房门的猫眼看到一个光背的男人跺门,刘帅飞让其给李梦杨打电话让他赶紧过来。其和刘帅飞跑出去见门卫室前黄钦锋和一个光背男子即陈建某正在打郑来某,其和陈建某就打起来了。黄钦锋和郑来某撕扯,一二分钟后李梦杨赶过来和其一起打陈建某。陈建某从门卫室门口拿一把铁锹,其拿门卫室西边的一根木棍,和刘帅飞、李某乙打陈建某,黄钦锋在门卫室拿一个电水壶要出来,其推门不让黄钦锋出来,后来黄钦锋将门跺开,提着水壶找刘帅飞打,其和李梦杨在门卫室门口跟陈建某打。陈建某捡了一大块地板砖,其见打不过就喊回家拿家伙,其和李梦杨向西跑,没跑多远,刘帅飞说他爸还在前面呢,三人折回来,见刘广全从黄钦锋背后将黄钦锋弄倒在地,黄钦锋手中的电水壶摔在地上,刘广全捡起电水壶朝黄钦锋头上、身上砸,刘帅飞朝黄钦锋身上跺。其和李梦杨把陈建某手里的地板砖打掉,之后让陈建某赶紧走,陈建某兴就走了。其见黄钦锋在地上躺着哎呀哎呀的叫,地上有血。其和李某乙就回到刘帅飞家了。17、被告人李梦杨供述,证实2013年10月24日晚约11点,其接到王某的电话后到刘帅飞的家属院门口,看到刘帅飞手拿铁锹,和光膀子的陈建某对峙,其把陈建某推到门卫室的墙上,门卫室里的黄钦锋要出来,王某推着门不让黄钦锋出来,后来黄钦锋从门卫室冲出来,拿一个烧水用的电热水壶冲刘帅飞打,其要了王某手中的棍,王某喊着回去拿刀,其和王某、刘帅飞一起往西跑,刘帅飞说:“俺爸还在那边。”三人就往回跑,其看到刘广全在黄钦锋后边用砖头把黄钦锋砸倒在地,随后又砸了几下,刘帅飞冲过去用脚照黄钦锋身上跺了几脚。这时陈建某手拿一块瓷地板砖冲过来,王某用棍将陈建某手中的地板砖敲掉,陈建某就往院外跑了。18、被告人李某甲供述,证实2013年10月24日晚约11点,其岳父刘广全告诉其和黄钦锋打架的事,并安排其把监控主机带回家。次日上午,刘广全给其打电话让把硬盘处理了。其买了一款相同的硬盘,把旧的硬盘扔了。19、民事调解协议、撤诉申请、谅解书,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达成调解,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广全、刘帅飞、王某、李某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甲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刘广全、刘帅飞、王某、李某乙的辩护人所提“本案因邻里纠纷引起,且黄钦锋、陈建某存在重大过错”之意见,经查,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黄钦锋、陈建某酒后滋事将郑来某打伤引发本案,黄钦锋、陈建某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陈建兴因此事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故该辩护、辩解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刘帅飞的辩护人所提“刘帅飞有施救行为”之意见,经查,公安机关是接到李刚要的报警后赶到现场将郑来某、黄钦锋送往医院,后接到110指令称刘帅飞打电话报警。故不能认定刘帅飞对被害人有施救的行为,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关于刘帅飞的辩护人辩称刘帅飞没有对黄钦锋造成实质性的伤害,应系从犯的意见,经查,刘帅飞不仅纠集王某、李某乙参与本案,并在厮打中行为积极主动,对黄钦锋有直接的伤害行为,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系本案主犯,故辩称其系从犯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王某的辩护人及李某乙辩称其二人系从犯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王某的辩护人辩称“王某协助抓捕其他被告人,有立功表现”的意见,经查王某带领公安机关协助抓捕李某乙,根据法律规定构成立功,该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综上所述,被告人刘广全、刘帅飞、王某、李某乙共同故意伤害他人,构成共同犯罪,刘广全、刘帅飞作为主要组织实施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王某具有立功情节;各被告人的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谅解。故依法对刘广全、刘帅飞从轻处罚,对王某、李某乙依法减轻处罚,对李某甲适用缓刑。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犯罪性质、后果、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广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0日起至2028年11月9日止)。二、被告人刘帅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0日起至2023年11月9日止)。三、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8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四、被告人李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9日起至2016年11月8日止)。五、被告人李某甲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 蘅审 判 员 李占永代理审判员 王俊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晓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