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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6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根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煜星置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6145号原告陕西根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西街悦明园小区********号。注册号610000100252653。法定代表人李根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文敏,女,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被告西安煜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明光路南段***号瑞景华庭*号楼*层。注册号610100100008983。法定代表人马辉。被告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朝阳路**号。注册号360200110000046。法定代表人余承萱。被告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号萨菲尔名邸*座****室。注册号610000200005405。法定代表人陈军安。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根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煜星置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根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92(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17492元,剩余20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相 帆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喜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