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苏利、唱长胜、刘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苏利,唱长胜,刘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5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负责人:高亚天,行长。被执行人:苏利,男,34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唱长胜,男,39岁,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生,男,62岁,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苏利、唱长胜、刘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双民二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25.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0日依据判决书来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及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514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祥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