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执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唐守义、唐伟等与陈启伟、夏明珍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守义,唐伟,马元国,马师林,陈启伟,夏明珍,临沂伟友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执字第1202号申请执行人唐守义,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唐伟,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马元国,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马师林,城镇居民。被执行人陈启伟,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夏明珍,城镇居民。被执行人临沂伟友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唐守义等与陈启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2)平民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启伟在平邑街道办事处财政所有补偿款74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陈启伟在平邑街道办事处财政所的补偿款74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建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