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韩某与高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高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528号原告韩某,汉族农民。被告高某,农民。原告韩某诉被告高某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审理,审理期间原告韩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秋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