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安徽家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建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家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建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684号原告:安徽家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安市。法定代表人:胡德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家毅、陈方坤,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中,男,汉族,1963年10月5日出生,住六安市金安区,原告安徽家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建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琼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蒋家毅、陈方坤,被告张建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家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告于2009年11月与安徽成功置业有限公司就其开发建设的阳光威尼斯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了物业管理服务期限、服务费收费标准等。2012年7月,被告成为阳光威尼斯20号楼124室商铺所有权人。接房后,自2013年7月16日至2015年7月15日的物业服务费6351元(物业登记面积为:240.58平方米,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1.1元/平方米/月,欠费时间:24个月,即240.58×1.1×24=6351元)始终未予支付,为此,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013年7月16日至2015年7月15日共计两年物业服务费合计人民币6351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建中辩称:1、物业管理不到位,不负责任,体现在卫生无人打扫,下水道堵塞。2、前后左右都是菜园地,菜园地影响环境。3、西边的道路到2014.10.1才通,灰尘大。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6日,原告与安徽成功置业有限公司就其开发建设的位于六安市××路阳光威尼斯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签订了《阳光威尼斯前期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一份,双方约定了物业基本情况、服务内容与质量、服务费用等内容。2012年7月16日,被告张建中签署《业主交房流转表》等手续后领取钥匙,成为原告管理的位于六安市××路阳光××小区××楼××室商铺的所有权人。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物业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商铺1.10元/平方米/月。2012年7月16日,被告张建中入住阳光威尼斯20号楼124室,对其所有的建筑面积为240.58平方米的商铺,未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自2013年7月16日至2015年7月15日二年的物业服务费6351元未交(即240.58平方米×1.1元/平方米×24个月)。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有给付。2015年9月8日,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给付物业费。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业主交房流转表、阳光威尼斯前期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价格登记证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业主及使用人均应按该合同的约定履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原告作为物业服务的物管企业,为被告提供了相关物业管理服务,履行了物管企业的主要管理义务,被告作为小区业主接受了原告的物业服务,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费。被告作为业主未交纳物业服务费,违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物业管理不到位,不负责任,体现在卫生无人打扫,下水道堵塞,前后左右都是菜园地,菜园地影响环境。西边的道路到2014.10.1才通,灰尘大等意见,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建中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家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7月16日至2015年7月15日二年物业服务费6351元。如果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建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何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桂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