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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莱州民初字第2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孙学平诉常敏买卖面粉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莱州民初字第2125号原告孙学平,男,195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张娜,女,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玉法,男,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敏,女,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肇州县,现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孙丽丽,女,莱州市柞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孙学平诉被告常敏买卖面粉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学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娜、冯玉法、被告常敏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丽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2006年开始,被告多次向我购买面粉。其中2006年10月15日欠款600元,2007年1月11日欠款2万元,分别给我出具了欠条。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款,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给付面粉款216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一、原告诉的请求数额和事实理由中所述的欠款数额不一致;二、双方发生业务的开始时间是2005年10月份,双方至今没有兑账,具体数额根据双方证据核对后再说。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开始,被告购买原告的面粉。2006年10月1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款600元的欠条一张;2007年1月1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款21000元的欠条一张。审理中,原告提供了上述两张欠条,并称其诉讼的事实理由部分所述的2万元为笔误。经质证,被告认可原告提供的2张欠条的真实性及欠条数额。但称双方之间还有其他账,提供了一张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常敏人民币陆万元.¥:60000.00元.欠款人:孙学平2006年12月1日”,主张系原告从被告处借现金6万元时所写,欠条的欠款人签名是原告书写,其他的字均系被告写的;另外提供三张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金额合计60583.2元),证明被告付给原告的6万元的现金来源(从银行提取)。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其兑除面粉款后的38400元。原告认为被告主张的是借贷关系,是另一种法律事实,所为的反诉不能成立,且否认向被告借款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欠面粉款21600元,有被告给其出具的2张欠条为证,被告对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被告欠原告面粉款216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反诉原告主张借款,其诉讼标的与理由与原告主张的被告欠面粉款没有牵连,其在本案提出的反诉,本院不予受理,被告可另案告诉。原告要求被告偿还面粉款216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敏给付原告孙学平面粉款216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元、保全费250元,共计590元,由被告负担(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于淑军审判员  冯 伟审判员  程绍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欣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