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岐法执字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韩宝林与宝鸡速泰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宝林,宝鸡速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岐法执字00228号申请人韩宝林,男,生于1958年1月31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宝鸡速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海棠别馆*栋****室。法定代表人乔庆,任公司经理。韩宝林与宝鸡速泰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岐民初字第003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0000元,案件诉讼费1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四查被执行人宝鸡速泰物流有限公司,已经搬离住所��,下落不明。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最佳方案及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正在努力通过多方,查找被执行人及财产线索。故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5)岐民初字第003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伟执行员 李国栋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安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