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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执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张安民与陈珠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安民,陈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378号申请执行人张安民,男,195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珠良,男,193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安民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33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珠良支付装修费37000元、鉴定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725元,共计39725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珠良6月份开始主动按月2000元还款,现已交付本院12000元,剩余案件款27725元未受偿。由于履行期限较长无法在一个执行期限内执结,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灞执字第003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正审判员  魏峰波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静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