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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执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新井物产贸易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海峰鑫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井物产贸易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海峰鑫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字第1216号申请执行人新井物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唐勇,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海峰鑫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钒钛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裕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攀民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末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海峰鑫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