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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池民一终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胡金水与冯胜兵、东至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金水,冯胜兵,东至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公司,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池民一终字第004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金水,男,汉族,1958年12月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胜兵,男,汉族,1976年6月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至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法定代表人(不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负责人:祝自道,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勇,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胡金水因与被上诉人冯胜兵、东至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0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胡金水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金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金水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胡金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大明审 判 员  杨似友代理审判员  向 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愿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