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4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4833号原告许某某,女,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仇某某,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