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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南民初字第00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陈某与陆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陆某甲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溧南民初字第00763号原告陈某(曾用名陈囿谕)。被告陆某甲(曾用名陆忠良)。原告陈某与被告陆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葛雪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陆某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陆某乙。原、被告于2010年4月2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陆某乙由被告抚养。现陆某乙腰椎第四、第五椎管内外都有脂肪栓合并脊膜膨出(压迫神经)蛛网膜囊肿,被告长期在外且已再婚,爷爷奶奶有十几亩田需要耕种,没有时间照顾陆某乙。故请求判令变更抚养权,陆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陆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4月2日经本院调解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陆某乙随陆某甲生活并由其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陈囿谕从其应分得的共同财产部分人民币10000元折抵子女抚育费。庭审中,原告陈述变更抚养权的理由为:首先,被告在电话里同意变更孩子抚养权;其次,被告已经再婚,没有精力带小孩,孩子都是由爷爷照顾的,爷爷家中田亩较多且现在爷爷身体不好了,也没有精力照顾了;最后,被告没有让孩子陆某乙接受义务教育。另原告明确不需要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陆某乙本人当庭陈述:爸爸常年在外打工,现在也重新结婚了,没有办法照顾我。我到现在都没有上学,而且我特别想去上学的。我要求跟着我妈妈生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调解书、变更抚养权协议、证明及庭审陈述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关心和爱护子女,让子女幸福××地成长是父母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但在原、被告离婚后,协议约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但被告却未能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婚生子陆某乙(2005年11月生)至今未接受义务教育。陆某乙明确表示愿意随原告一起生活。为了能让婚生子陆某乙××快乐成长,从尊重孩子意愿,维护孩子利益的原则考虑,准许原告提出要求变更陆某乙抚养权的诉讼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婚生子陆某乙由原告抚养,并随原告一起生活。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陆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江苏省常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上诉费缴纳账号为: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80402016138963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履行款缴纳账号:户名溧阳市财政局,账号51×××77,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汇款时一律注明本案案号,如不注明案号,造成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由被执行人承担。代理审判员  葛雪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江文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