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满新与田立新劳动报酬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满新,田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张满新,男,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田立新,男,汉族,住平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满新与被执行人田立新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2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成国审判员 : 刘 强审判员 :张金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华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