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一初字第00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陶庆美与铜陵市东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庆美,铜陵市东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一初字第00528号原告:陶庆美,女,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铜陵市东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委托代理人:王欣然,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市东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德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迅,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徽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演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庆美诉被告铜陵市东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安徽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陶庆美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铜陵市东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安徽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陶庆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庆美撤回对被告铜陵市东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安徽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陶庆美负担。审判员 马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