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一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一初字第252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93年3月14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被告杜某某,男,汉族,1991年12月1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卫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瑞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