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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一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一初字第252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93年3月14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被告杜某某,男,汉族,1991年12月1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卫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瑞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