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昌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军伟与王跃东、于茂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伟,王跃东,于茂国,钟明波,张培河,汤旺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昌民初字第379号原告王军伟。被告王跃东。被告于茂国。被告钟明波。被告张培河。被告汤旺盛。本院在受理原告王军伟诉被告王跃东、于茂国、钟明波、张培河、汤旺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兴文人民陪审员 管清星人民陪审员 于海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颖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