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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00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丽辉与王云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辉,王云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868号原告张丽辉,女,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王云成,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原告张丽辉诉被告王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丽辉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丽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丽辉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秦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