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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1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16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樊志勤,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航,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原审第三人张某丙。原审第三人张某丁。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乙、原审第三人张某丙、张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2014)雨民初字第02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甲于2015年9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甲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张某甲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玉霞代理审判员  游慧艳代理审判员  高 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文 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