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执字第002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湖南和成彩印有限公司、杨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270-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湖南和成彩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郑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和成彩印有限公司、杨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案款19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一初字第02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罗波审 判 员  邓 平代理审判员  夏记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