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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行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陈x华与临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华,临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杨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行初字第22号原告陈x华,19xx年xx月xx日生,xx族。被告临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临桂金水路188号。法定代表人阳惠林,局长。第三人杨x,19xx年xx月xx日生,xx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华诉被告临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行政行为一案过程中,原告陈x华以“原告应当先诉第三人杨x所提交2012年8月30日《桂林市郎神乳胶制业有限公司关于杨x等人任职决定》、《原股东会协议》、《股东转让协议》无效”为由,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x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权益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x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500元,合计525元,由原告陈x华负担。审 判 长  莫桂林代理审判员  廖鹏涛人民陪审员  唐良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清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