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执字第006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邱某与许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0661-1号申请执行人邱某。被执行人许某。邱某与许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2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邱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许某履行以下义务:1、从2014年4月起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直至婚生女许懿煊18周岁止;2、支付房屋共同还贷补偿款人民币37000元;另要求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邱某的执行申请。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邱某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邱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2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贵元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