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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4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陶启明与刘够先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启明,刘够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4执12号申请执行人陶启明,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够先,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启明与被执行人刘够先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够先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物。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苍溪县人民法院(2015)苍溪民初字第16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陶启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审判员 冉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玉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