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某犯放火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刑初字第80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6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采取临时性保护措施,送杭州市富阳区精神病防治院治疗,同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9日以富检公诉刑诉(2015)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放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9月10日因溺水死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渭军人民陪审员 朱燕妮人民陪审员 刘观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骆芝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