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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01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咸阳广厦建材有限公司诉陕西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泾阳分公司,陕西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广厦建材有限公司,陕西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泾阳分公司,陕西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1724号原告咸阳广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高新区东南坊。法定代表人郝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泾阳分公司,住所地泾阳县城二条街泾阳宾馆北四楼。负责人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陕西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路东侧爱西华庭3幢10301室。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以上被告委托代理人任某,系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咸阳广厦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泾阳分公司,陕西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咸阳广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50元,减半收取47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钧人民陪审员  程明放人民陪审员  王线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珍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