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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3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宽民初字第3565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坦。审判员  贾佳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