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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18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天津市鑫明紧固件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来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鑫明紧固件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来福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1856-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鑫明紧固件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天津市来福有限公司本天津市鑫明紧固件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来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辰民初字第268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75086.13元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本院开户: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北辰支行。账号:04×××9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