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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一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祝有旺与林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有旺,林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一初字第723号原告祝有旺,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自由职业,住江西省德兴市,被告林梅,女,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自由职业,住江西省德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有旺与被告林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有旺撤回对被告林梅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江敏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