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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执民字第3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黄晓明与浦江神环锁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晓明,浦江神环锁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3323号申请执行人黄晓明。被执行人浦江神环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文宝。本院在执行黄晓明与浦江神环锁业有限公司(2015)金浦执民字第332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332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明政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