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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刑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方文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宜秀刑初字第00083号公诉机关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某,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住安庆市宜秀区。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菱北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3日被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8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以宜秀检刑诉(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欧阳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30日14时38分许,被告人方某某来到安庆市开发区民行信业公司大厅,因怀疑光某某说其坏话,与被害人光某某发生争吵。争执过程中,被告人方某某用右手朝被害人光某某的左肩部、左脸部各打一拳,造成被害人光某某左耳部受伤。被害人光某某的损伤程度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等候在现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称自己是初犯,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0日14时38分许,被告人方某某来到安庆市开发区民行信业公司大厅,因怀疑光某某说其坏话,与被害人光某某发生争吵。争执过程中,被告人方某某用右手朝被害人光某某的左肩部、左脸部各打一拳,造成被害人光某某左耳部受伤。经安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光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等候在现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被告人方某某与被害人光某某在案发后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方某某支付故意伤害的赔偿款共计人民币28000元,此款已全部履行完毕。被害人光某某对被告人方某某的故意伤害行为予以谅解。案件审理期间,本院委托被告人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其社区影响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意见认为被告人方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有经庭审出示并经质证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医院诊断材料、协议书、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系初犯,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仍等候在现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结合其社区影响评估意见,故可对被告人方某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程 卓代理审判员  李恒圆人民陪审员  张文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决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