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何玉昌诉被告王竟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玉昌,王竟岩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678号原告何玉昌,男,1954年3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2101111954********,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王纲堡乡杨孟达村*组7。委托代理人张咏,系辽宁盛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竟岩,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61981********,汉族,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青冈县青冈镇乐民村四屯,现住辽中县茨榆坨镇。委托代理人徐宝君,男,1958年7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2101221958********,汉族,辽中县辽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辽宁省辽中县茨榆坨镇一委*组23。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玉昌诉被告王竟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玉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何玉昌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明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