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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商初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朱金亮与郭连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亮,郭连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商初字第1563号原告朱金亮,男,1967年4月6日出生,住莘县。被告郭连朝,男,约30岁,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金亮与被告郭连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以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与被告的纠纷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金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朱金亮承担。审判员  岳宗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序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