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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苏凤高与苏佳庆、尤锦芳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6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凤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佳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尤锦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莉。上列三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杨联城,上海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凤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阿巧。法定代理人苏凤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树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艺。法定代理人苏凤才。法定代理人陈树平。原审第三人上海市普陀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伟。上诉人苏凤高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四(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凤高于2015年7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苏凤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凤高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履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上诉人苏凤高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康威审判员  徐 江审判员  姚 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